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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968号
  发布时间:2020-05-06 11:30:03 打印 字号: | |

秦涛: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敏与被告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5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秦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成敏借款7000元。如秦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涛负担(杨成敏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秦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秦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杨成敏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