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召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仲召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梅易晞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445元,由仲召玉负担。梅易晞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仲召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仲召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梅易晞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限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