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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0 09:21:53 打印 字号: | |

仲召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仲召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梅易晞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7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445元,由仲召玉负担。梅易晞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仲召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仲召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梅易晞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限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