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贤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4月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吴贤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借款本金38776.8元、逾期利息6380.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34.85元,消费手续费281.08元,合计47772.96元;并承担以本金387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吴贤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9.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贤明负担。宜兴农业银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09.5元由吴贤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贤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农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