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与被告陈慧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慧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透支款本金48142.53元、至2019年11月13日的利息6614.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47.04元及以本金48142.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陈慧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5元,由陈慧娟负担。农业银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陈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农业银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