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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25 15:47:18 打印 字号: | |

    

邵国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32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邵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829.83元、截至20191113止的利息1197.4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36元、消费手续费450.29元,并承担其中18829.83元自201911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邵国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0元(已减半收取),由邵国君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垫付,邵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