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3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陆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674.66元、截至2019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4836.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52.97元、消费手续费1001.29元,并承担其中44674.66元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陆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3.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陆勇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垫付,陆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