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政、宜兴市智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潘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03047.6元(截至2020年1月8日)及以本金7388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对潘政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有权就宜兴市智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潘政提供抵押的汽车(车牌号为苏BF29666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宜兴市智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潘政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在950000元授信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兴市智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潘政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6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785.24元,合计10950.24元,由潘政、智唯公司负担。宜兴农业银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0950.24元由潘政、智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潘政、智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农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