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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3 10:01:32 打印 字号: | |

邹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与被告邹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邹美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借款本金20762.38元、利息2336.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70.63元,合计24369.99元;并承担以本金20762.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邹美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邹美琴负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44元由邹美琴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邹美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