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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3 09:44:17 打印 字号: | |

余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与被告余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余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本息、逾期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共计49683.30元及以本金43572.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余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1元(已减半收取),由余斌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垫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同意由余斌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余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