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晶晶款项39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元,由陈利负担。杨晶晶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陈利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晶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