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洪:
陆建良与黄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13498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黄德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建良借款97500元。
如果黄德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黄德洪负担2056元,陆建良负担264元。陆建良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2056元由黄德洪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黄德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陆建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