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茜与被告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文茜工资及社保补贴合计1006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广源公司负担。董文茜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26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广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董文茜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