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强公司)与被告江苏德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德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9819.16元,并承担该款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874元,由被告德盛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科强公司垫付。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责任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胜诉方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