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彪:
本院受理原告余玉玲与被告钟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钟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玉玲款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钟彪负担,该款已由余玉玲垫付,钟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玉玲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钟彪:
本院受理原告余玉玲与被告钟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钟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玉玲款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钟彪负担,该款已由余玉玲垫付,钟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玉玲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