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其福与被告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王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其福归还借款3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王国荣负担。吴其福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王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吴其福。






王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其福与被告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王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其福归还借款3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王国荣负担。吴其福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王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吴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