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松荣:
本院受理原告荣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崇玮酒业有限公司、翁校刚及第三人丁松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崇玮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荣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83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宜兴市崇玮酒业有限公司对翁校刚的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9元,由崇玮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荣力公司垫付,荣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崇玮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崇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荣力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