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史美仙与被告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王长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史美仙借款50000元及利息(款50000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王长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长青负担(史美仙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25元由王长青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长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史美仙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