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明:
本院受理华菊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1月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潘永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菊芳借款本金75000元并承担其中15000元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60000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华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1元(已减半收取),由潘永明负担。华菊芳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潘永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菊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