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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092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9 10:02:13 打印 字号: | |

宜兴市超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鑫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超云、许锡珍: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龙德行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超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鑫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超云、许锡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超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龙德行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10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宜兴市龙德行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宜兴市超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江苏鑫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超云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由许锡珍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80元,由超群公司负担。龙德行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超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龙德行公司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