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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2661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7 08:37:46 打印 字号: | |

杨文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文明负担。鼎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杨文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文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鼎安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限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