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恒公司)与被告孙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12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孙爱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10000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90000元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70000元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60000元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40000元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孙爱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孙爱军负担(誉恒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020元由孙爱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孙爱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誉恒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