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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0614号
  发布时间:2019-12-09 14:31:14 打印 字号: | |

孙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恒公司)与被告孙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1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孙爱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10000元自2017127日起至2018213日止,90000元自2018214日起至2018417日止,70000元自2018418日起至201882日止,60000元自201883日起至201899日止,40000元自20189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孙爱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孙爱军负担(誉恒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020元由孙爱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孙爱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誉恒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