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春虹: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仲春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7041.58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仲春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416.0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925.5元,由仲春虹负担。平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仲春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仲春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