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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184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6 10:03:24 打印 字号: | |

刘辉:

本院受理邹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21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刘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邹晓借款本金97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革除已支付的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335元,由邹晓负担49元,刘辉负担2286元。邹晓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刘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刘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晓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