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君:
本院受理路峰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刘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路峰货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洪君负担。路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刘洪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刘洪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路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