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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27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5 16:27:37 打印 字号: | |

张艳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伯华借款22000元。

    如张艳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艳平负担。吴伯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艳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艳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伯华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