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倪鸽祥与被告白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白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鸽祥款项44300元及逾期利息(以44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财产保全费463元,合计962元,由白福平负担,该款已由倪鸽祥垫付,白福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鸽祥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