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忠琼、吴皎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告程忠琼、吴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程忠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520.79元、手续费5927.93元,支付违约金3395.54元、利息(截至2019年7月14日为3196.09元,以本金79520.7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程忠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赔偿律师费7012元。三、吴皎华对程忠琼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程忠琼所有的苏B1JK29奥迪牌汽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万元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48元,由程忠琼、吴皎华负担。该款已由宜兴中行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程忠琼、吴皎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中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