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玲玲、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告闵玲玲、闵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闵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8439.67元、手续费22212.94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10135.54元(截止2019年8月6日)、利息(以本金16843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闵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赔偿律师费12194元。三、闵建国对闵玲玲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闵玲玲所有的苏BH8L01奔驰牌汽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8万元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4036元,由闵玲玲、闵建国负担。该款已由宜兴中行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闵玲玲、闵建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中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