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治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见治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见治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支付8741.88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见治义负担。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见治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