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毅:
本院受理史秀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曾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史秀君货款18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曾毅负担。史秀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曾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曾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史秀君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曾毅:
本院受理史秀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曾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史秀君货款18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曾毅负担。史秀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曾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曾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史秀君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