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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02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10:32:41 打印 字号: | |

蒋右军:

    本院受理任云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蒋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任云其工资款102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收取),由任云其负担25元,蒋右军负担28元。任云其同意其预交受理费中剩余部分2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蒋右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