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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147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10:30:15 打印 字号: | |

陈忠元、陈善良:

    本院受理翟灯杰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112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陈忠元、陈善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翟灯杰货款2964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81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0元,合计637.5元,由陈忠元、陈善良负担。翟灯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陈忠元、陈善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忠元、陈善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翟灯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