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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16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10:28:36 打印 字号: | |

周建宾:

  本院受理张卫华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112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周建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卫华运输费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卫华负担236元,由周建宾负担127元。该款已由张卫华预交,张卫华预交的费用中的剩余部分张卫华同意本院不再退还,周建宾应负担的款项由周建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张卫华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