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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1325号
  发布时间:2019-11-06 09:25:55 打印 字号: | |

单慧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单慧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11325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一、单慧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9902.5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1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单慧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485.32元。

如果单慧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07.5元,由单慧健负担。平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07.5元由单慧健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单慧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