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国、邹雅静、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国、邹雅静、钱良初、尹小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430123.89元及以14867688.4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511435.4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上利息需革除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72万元)。二、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国、邹雅静、钱良初、尹小果对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国、邹雅静、钱良初、尹小果向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后,可向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追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09.55元,由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国、邹雅静、钱良初、尹小果负担。该款已由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国、邹雅静、钱良初、尹小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