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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0808号
  发布时间:2019-10-22 12:14:30 打印 字号: | |

顾珲:

本院受理原告芮黎辉与被告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立方公司)、张长福、潘伟、刘亚杰、彭鹏、吴刚、第三人徐达、顾珲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0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芮黎辉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710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张长福在未出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刘亚杰在未出资7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芮黎辉对潘伟、彭鹏、吴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长福、刘亚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3万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由芮黎辉负担0.33万元,水立方公司、张长福、刘亚杰负担2万元。芮黎辉预交诉讼费用2万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水立方公司、张长福、刘亚杰应负担费用2万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