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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2 10:32:12 打印 字号: | |

宜兴北国红豆杉培植场、施正满:

本院受理李红安诉宜兴北国红豆杉培植场、施正满、张志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02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北国红豆杉培植场、施正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红安货款262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8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751元,由培植场、施正满负担。李红安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培植场、施正满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