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本院受理陈良初诉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良初工资款11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0元,合计187.5元,由张伟负担。陈良初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良初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伟:
本院受理陈良初诉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良初工资款11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0元,合计187.5元,由张伟负担。陈良初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良初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