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
本院受理宜兴市宜城街道嘉纳烟酒店诉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周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宜城街道嘉纳烟酒店酒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明负担。烟酒店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周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烟酒店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