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伟: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张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旭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款17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旭伟负担。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旭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旭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