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贾永胜货款1952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孙建中负担,贾永胜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孙建中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孙建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永胜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建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贾永胜货款1952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孙建中负担,贾永胜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孙建中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孙建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永胜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