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薛业辉借款40000元,如果潘浩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潘浩平负担,该款已由薛业辉预交,薛业辉不申请退回,潘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薛业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薛业辉借款40000元,如果潘浩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潘浩平负担,该款已由薛业辉预交,薛业辉不申请退回,潘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薛业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