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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6 16:29:36 打印 字号: | |

谢晟曦:

本院受理原告丁立鹏与被告谢晟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谢晟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立鹏借款30000元。二、谢晟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丁立鹏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7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保全费420元,由谢晟曦负担。该款已由丁立鹏预交,丁立鹏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谢晟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