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坤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娣与被告杜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杜坤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陈清娣归还借款27万元及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5元,由杜坤成负担。陈清娣预交的受理费2942.5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杜坤成应负担的受理费29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