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李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1、徐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51384.41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徐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420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69元,由徐李明负担。(平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徐李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徐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平安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