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知贤:
本院受理翟良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阚知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翟良民借款40000元。二、驳回翟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阚知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阚知贤负担433元,翟良民负担217元。阚知贤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翟良民预交的433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