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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04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09 14:14:13 打印 字号: | |

蔡清:

    本院受理张宇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01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蔡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宇骁借款1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蔡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蔡清负担。该款已由张宇骁预交,张宇骁不申请退回,蔡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张宇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