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明:
本院受理吴孟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孙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吴孟勤借款4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孙志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5元,由孙志明负担。孙志明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吴孟勤预交的4427.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