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跃军:
本院受理唐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陈跃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唐建新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陈跃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陈跃军负担,陈跃军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唐建新预交的578元可在盘决胜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