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
本院受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张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900元。二、驳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2元,张丹负担 23元。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张丹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